长春日报6月17日电(记者康磊)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14日,市卫生局下发通知,从即日起全市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禁止使用和储存亚硝酸盐。
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包括托幼机构)、学生营养餐,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禁止使用和储存亚硝酸盐(“食用硝”)。食品加工企业限制使用,如生产工艺要求必须使用的,要向管辖区域内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专人保管,专人领取,专人使用,并有详细记录。所使用的亚硝酸盐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禁止使用非定点生产厂、无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或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现存的亚硝酸盐立即封存,并统一处理,对继续使用者要从严查处。对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