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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米花侵权案”昨宣判

时间:2006/6/10 10:23:00 来源:新晚报 周宏宇

  哈尔滨万达电影城不许观众把在外购买的爆米花带进影厅,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消费者陈国伟以影城的规定侵犯了他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限制人身自由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昨天下午,道里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陈国伟的诉讼请求。

  35岁的陈国伟是一名律师,今年3月7日他到万达影城看电影,工作人员以其自带食品为由禁止他进入放映厅,他将食品寄存后,才被允许进入观看了电影。第二天,他再次来到万达影城,工作人员依旧拒绝他将自带的爆米花带入场内。他只好进入影城后花10元钱再买一桶。而他在万达影城楼下的“大食代美食广场”购买的爆米花只需7元钱。陈国伟认为,万达影城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影城“谢绝外带饮食”的店堂告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让其进入影厅则是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了作为一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陈国伟将万达影城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3元钱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达影城根据自己企业经营定位、经营理念及本行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惯例,制定的“请勿携带非影城食品进入影厅”等相应管理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视为合法。被告只是根据管理规定限制原告外带食品的自由,而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不让其携带外购食品进入影厅,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观点,无法律依据。

  万达影城销售10元的爆米花,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物价过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据此,道里区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国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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