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由当地政府负总责;一个品种的食品安全,其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笔者近日从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省政府将出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果工作失职,有关领导应引咎辞职。
去年,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与全省17个市政府签订了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政府也层层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基本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但对责任追究大多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因此,不能保证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在此之前,阜阳、铜陵、宿州等市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据悉,安徽省政府拟于下半年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将明确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明确需要依法追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具体情形和追究的具体程序等;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实施有效救援甚至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被降级直至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