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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制售伪劣食品最高可判无期

时间:2006/4/18 10:28:38 来源:法制晚报

    17日上午10时,因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而轰动全国的“苏丹红案”在广州市中院开庭。“苏丹红一号”的源头企业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过堂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3月,谭伟棠为使产品颜色更鲜艳,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谭伟棠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复合食品添加剂。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

    据广州质量检验研究所的食品实验室检验,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是98%。

    田洋公司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上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并予以销售(其中部分交由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伪劣的“辣椒红一号”24.27万公斤,销售23.89万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36.97万元(其中通过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3.78万公斤,销售金额72.1万元)。另外,销售伪劣的“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饼四号”合计人民币16.2万多元。

    律师说法

    销售金额超200万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介绍,就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罪名而言,根据刑法140条,销售总金额超过200万元,可处以15年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郭紫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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