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现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渐渐成为一种新职业。然而一直以来,民间人士的“打假”行动,虽然赢得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赞同,却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之前上海、北京已有判决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要求,“职业打假”一度受到法律瓶颈的制约而有所沉寂。正因为如此,深圳市中院判“职业打假人”胜诉,才显得意义特别,此案判决能否为民间打假重开法律“绿灯”,令人期待。
“职业打假”之所以一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一个重要缘由是打假人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未受欺诈”,是在“知假”的情况下故意“买假”。法院以此为由判决打假人败诉也许自有其法律依据,不过这种判决显然不利于正义的伸张。不管消费者是在“知假”还是在“不知假”的情况下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商家都对消费者构成侵权,消费者向商家索赔以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知假买假”,只不过是打假人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所采取的一种打击策略,是针对不法商家所采取的一种斗争艺术,这种打击策略和斗争艺术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所以,法律应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己任,站在“知假打假”者一方。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表明我们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商品交易还不规范、市场监管还不得力。“职业打假人”实际上充当着政府监管“帮手”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担当着市场“清道夫”的重任。当政府主管部门不能强有力地监管市场、净化市场时,有民间人士勇于站出来与不法商家作斗争,这是一件难能可贵的好事。有人非议“打假”变成了一种“牟利的手段”。说这种话的人,商界人士居多,他们担心“打假”成为一种职业,而他们的担忧更证明了“职业打假”的现实意义。
当然,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不希望“打假”成为一种可以牟利的职业。我们希望的是,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让假冒伪劣商品无处遁形,让打假人无处“知假买假”而无法将“打假”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当我们的愿望实现的时候,“打假”便不再成为一种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