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昨起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在1999年制定实施《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将牛、羊和猪一并纳入定点屠宰管理的范畴;明确规定了申办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严禁伪造、变造、冒用、出借、出租和转让家畜屠宰许可证件,违者暂扣其家畜屠宰许可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屠宰家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屠宰淘汰的种猪、晚阉猪,应当在其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否则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向消费者销售淘汰的种猪、晚阉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产品的,除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认为,该草案不仅仅涉及到家畜屠宰管理工作,而且包括家畜产品的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诸环节的内容,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杭州市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
(童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