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从10月15日起,乳制品企业凡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包装的标签上必须标注“复原乳”字样,标签内容必须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746—1999《酸牛乳》等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自治区质监部门要求全区乳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其包装标签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凡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包装标签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字样;标注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应与产品名称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上,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展示版高度的1/5。
据了解,10月15日前生产的该类未在包装标签上注明“复原乳”字样的乳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