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啤酒时,酒瓶突然发生爆炸,致使消费者受伤。因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王某将啤酒生产厂家——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7月21日,北京怀柔法院汤河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5月25日,他在怀柔区喇叭沟门乡某田园度假村中就餐,当开启啤酒时,酒瓶突然发生爆炸,他的右手大拇指、无名指、小拇指及左手小拇指被炸伤,随后住院进行治疗。2004年9月,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共计13000元。2005年3月25日,王某的伤情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伤残赔偿金一事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某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24902.9元。
庭审中,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坚持认为被告燕京公司应对王某伤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燕京啤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王某与燕京公司已达成协议,由燕京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某13000元,王某承诺今后出现任何情况与厂方无关,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此外,燕京公司认为王某伤残系手术后感染所致,与燕京公司无关,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权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王某在使用被告生产的燕京啤酒的过程中,因啤酒瓶爆炸造成的王某伤残,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燕京啤酒公司坚持认为此事已一次性解决,因双方协议时不包括伤残补助金,故法院不予采纳。燕京啤酒公司提出王某的伤残手术后感染所致,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当庭判决燕京啤酒公司赔偿王某的10级伤残等级伤残补助金共计14344元,伤残鉴定费400元,鉴定医疗费157.9元。但王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恤金,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没有支持。
(宋晓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