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工商部门查获宏远发公司销售的火腿和散装火腿后,检测发现其中含有敌敌畏。丰台工商分局随后将火腿销毁,并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宏远发公司事后竟向丰台法院提出起诉工商局,声称,《火腿卫生标准》没有规定火腿中不得含有敌敌畏,也没有做出限量要求。后市二中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判该公司败诉(
《京华时报》(2005年6月15日)。
该公司的诡辩令人啼笑皆非:“《火腿卫生标准》没有规定火腿中不得含有敌敌畏,你工商部门凭啥处罚我?”从表面上看,这家公司的行为让人喷饭。如果法律条规没有具体规定,那么什么就可以做了?这实质上是一种彻头彻尾的钻法律法规空子的投机行为。
法律法规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和开展社会系列活动的重要准则性依据,但法律法规是以条文的形式存在的,是对现实生活中合法合理行为规范的一种浓缩的、概括的条文性规定。人是各色各样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再详细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囊括与人和社会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因此,人们总把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不当作细致入微的教条。就象上述事件中,法律法规的确没有规定火腿类食品中不能含敌敌畏,但严禁在食品、食物中添加有毒物质却是有的。敌敌畏是什么,是有毒物质,对人身体可能会造成生命危害,这种行为不是违法违规又是什么?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个人不许食用敌敌畏,你干吗不自己喝一些?
生活中的确有那么一些人,常常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作为从事非法行为的挡箭牌,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开脱自己、钻法律法规空子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这种行为必需予以严惩!这不仅关乎社会秩序的健康和谐,更关乎法律法规的神圣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