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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假酒何以屡禁不绝?(一)

时间:2005/6/10 10:19:57 来源:南方周末

    江苏如皋市,苦恼于假酒丛生。对这里的白酒造假现象,媒体没少口诛笔伐;监管部门也没间断过打击。然而,它却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据《中国消费者报》4月20日报道,今年一季度,单是如皋的磨头镇,就被查处假酒案件108起,涉及假酒的生产企业31家、地下窝点67处、经销单位10家;而“3·15”前夕,江苏省工商、质监部门仅两次在该镇查获的假酒、假包装,就要用20辆大卡车才能装完,数目之大令人惊讶。
 
    就连如皋市委书记陈惠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如皋假酒确有多年历史了,政府也一直毫不手软地在打击,可为什么它还是‘屡打屡发’?”
  
    对此,如皋市质监局的负责人回答说:“这个问题既简单又复杂。说简单,是因为做假酒有利可图,且违法成本较低;而说复杂,则是因为它不是一个地方政府或某个部门可以解决的问题。”
      
    刑法“镇不住”造假者
  
    郑圣中和柳明凤夫妻没有想到,他们可能会在如皋众多造假酒者中成为最早被判刑的。
  
    郑柳二人是南通陈香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陈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如皋假酒制造的链条中,他们扮演着“带头人”的角色,通过分散制造、包装、储藏,结成了家庭间的连锁制售网络。而他们最终却被处于这个链条中的一户村民家的账本“出卖”了。
  
    在今年1月的一次打假行动中,稽查人员共发现了13户制假窝点,其中有7个围绕陈香公司在生产。而其中一户的账本上清楚地记录了帮助该公司制假的时间、数量、工钱数额。他记下这些本是为了年底好跟陈香公司结账,不想却成了该公司的罪证。
  
    “如果不是那个账本提供了直接的证据,我们还很难对他们进行刑事处罚。”如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孙锋告诉记者。
  
郑柳二人4月15日被抓获。在被刑事拘留后,他们交待:自2001年7月至2004年年底,他们制造和销售的假酒,货值共计约33万元。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标准至少是销售货值达到5万元。而孙锋称,他们此前在如皋还没查到过假酒单次销售货值满5万元的,多数情况是在生产地查到尚未销售的假酒,而在这种情况下,货值必须满15万元才够得上追究刑事责任;且这一标准是针对单次查获数值而言的,对于分多次查获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能累加计算。“正因为如此,刑法对于制假者的震慑作用很小。”
  
    据悉,如皋迄今尚无一人因制售假酒而被判刑。
  
    另外,如皋假酒大多以食用酒精勾兑而成,这与使用工业酒精造假有很大不同,后者可能“闹出人命”,所以违法的成本较大;而用食用酒精勾兑造假的人,即使被判刑,刑期也不长。因此孙锋说:“违法的成本太低、利润又很大,自然容易引人铤而走险。”
  
    处罚弱,执行难
  
    刑事处罚的“门槛”偏高,并不是打击如皋假酒中碰到的惟一问题。
  
    很多人,包括许多媒体都认为,如皋假酒之所以屡禁不绝,是因为地方保护作祟。孙锋对此予以了否认。他对记者称,由于制售假酒的行为都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其收入根本不缴税,对地方财政没有贡献,所以当地政府不可能对其给予保护。相反,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制售假酒败坏了如皋的声誉,影响了如皋的形象,政府也是“恨之入骨”,多次整合各方力量,对其围追堵截,严厉打击,从不姑息。“但是,在打假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就远非基层政府所能解决的了。”
  
    据孙锋介绍,质监部门执法的依据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该法在1993年颁布时规定,对于假货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当时所说的“违法所得”就是利润部分。2000年该法被修改后,处罚力度比过去加大了,规定对假货可处以货值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制假者来说,依然没有起到震慑的作用。”
  
    孙峰还告诉记者,即使是数额不算多的罚没款,也很难执行到位。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制假者不主动缴纳罚款,执法部门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调查后发现,这个制假者根本就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执行。今年初,最高法院又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要求强制执行时必须给被执行人留足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就更难了。”
  
    如皋市委书记陈惠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指出,如皋假酒之所以屡打屡发,除了一些农民还存在着小生产意识,监管部门管理上有疏漏,打击力度不够等原因外,“法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滞后、不配套、威力不足,也是重要原因。”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陈惠娟联合35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把“双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要罚得制售假分子倾家荡产”。

(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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