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告
(深工商通告[2005]8号)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局决定从2005年6月9日起,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无证、无照销售食品行为。各食品经营者必须凭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件开展经营活动,凡证照不齐或过期失效的,应于2005年6月17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我局将依法取缔。
二、建立食品来源公示制度。所有食品经营者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经营场所设置食品来源公示牌(簿),将各类食品的采购凭证收集其中,以便随时向市场管理单位、消费者、执法部门提供。
三、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行为;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行为;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有效期限行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物质行为;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再行加工出售行为等。以上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七项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办法。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要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开市场食品准入七项管理办法并要积极督促场内经营者严格落实,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五、市工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