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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超市买断费”构成不当得利

时间:2005/5/25 11:31:47 来源:大连日报

    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经营合同纠纷案:大连某贸易商行个体业主林某因无据收取大连某连锁有限公司“超市买断费”,构成不当得利,被法院一审判决返还8万元并赔偿利息2000元。这个案件为那些到处吹嘘自己的“大忽悠”敲响了警钟。

    今年春节后,原告将被告林某告上法庭。原来,该公司在去年年初与林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林某为他们向北京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争取独家经营权并从厂家获得30%40%的返利优惠条件,林某为此还收取了“内部超市买断费”8万元。但被告林某一直未能履行自己的承诺,该公司为此要求被告林某退还8万元钱、赔偿利息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查明:2004年1月3日,原告与北京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协议书一份。2004年4月16日,被告收取原告“超市买断费”8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加盖其经营的大连某贸易商行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但被告林某经营的商行并不是那个北京某公司的办事处,收取“内部超市买断费”也没有得到对方的授权或追认。据此,法院认为林某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律师点评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在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不当得利有: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受损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不当得利的现象,得到利益的一方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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