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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苏丹红咋就不见常规执法

时间:2005/3/26 10:43:39 来源:人民日报

  新闻回放:连日来,清查、追缴、封存、销毁涉嫌含有苏丹红食品的战役紧锣密鼓。日前,有关方面又较全面地公布了“涉红”产品的种类。

  笔者注意到这样的怪现象:有关部门及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受苏丹红之害的消费者的索赔问题上,甚至还为“涉红”的肯德基这几天所遭受的损失算经济账。但是,对“涉红

”商家的行政处罚问题却少有人提。

  众所周知,我国的食品生产,早就推行了“强制性标准”。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苏丹红就被明确列为禁用的化学物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同时该《条例》中,还另有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条款。那么,对于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对人体极其有害的食品,国家质监、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就理应首先对生产和销售有害食品的商家,进行常规性执法,即:对生产和销售含“红”产品的商家进行依法罚款、整顿以至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而令人不解的是,各地“涉红”商家,除被迫撤下含“红”产品外,至今仍在正常而体面地经营着,似乎违法生产销售有害产品,对他们并未造成执法上的压力。

  如果,受苏丹红之害的消费者因“举证难”而索赔无果,行政执法又按兵不动,无形中就使“涉红”商家最终皮毛不损。这样的话,从道义上讲就有负于受害的消费者,从市场规范说,就等于在放纵非法经营行为。而那些没有尝到“付出违法代价”苦头的人,就会抱着强烈的侥幸心理继续铤而走险。今天抑制了“苏丹红”,明天就可能又将有“苏丹白”、“苏丹黑”之类的东西冒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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