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规范将适用于所有食品、动物饲料、动物用药、保育类植物、肥料以及所有食物链从业者,包括农场经营、食品加工、运输、储存、配送及零售等。为建立可追溯性系统,所有食品及饲料均须标示生产者姓名、地址、产品名称及交易日期,相关数据须保存至少5年,供追查之需。该法规第18条虽未明确规范标示数据,但为建立可追溯性系统,基本上相关信息应包括下列两类:
1、供货商姓名地址及其供应的产品名称、销售对象姓名地址及销售产品名称、交易或交货日期。
2、产品的交易量、条形码、其它相关信息(如定量包装或散装、水果或蔬菜种类、原料或加工产品)。该可追溯性法规虽未强制要求第三国出口商配合执行,但输入欧盟的进口产品须落实相关规定,为避免重新加贴标示的困扰,欧盟进口商势必将要求出口商配合实施。
其它相关规定还包括:1、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要求从市场撤回的规定,2、食品从业者的义务,包括配合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快速警报系统。此外,协调欧盟各会员国的食品卫生法(852/2004)将于2006年1月生效,其中有关动物用药、保育类植物等相关规范将配合本项法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