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日前,一位来自河南的游客程先生反映:去年12月31日晚,他与朋友到哈尔滨道里区建国街吉祥火锅就餐,席间两人喝了一瓶自带的白酒,没想到结账时,店家收了他10元的启瓶费。程先生对此十分气愤,他认为这种收费不正常。
为此,记者拨通了吉祥火锅店的电话。前台王经理对此事解释道:在开瓶前,服务员曾提醒程先生,说该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如果喝了,要收取启瓶费。可是程先生不顾这些,还是开瓶喝了酒。最后买单时,酒店按照他消费总金额的20%,收取了10元钱启瓶费。
法: 黑龙江省消协的佟部长介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客人有权决定不接受吉祥火锅的酒水服务,酒楼以“开瓶费”的形式限制了客人的自主选择权,是不对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因此,吉祥火锅应如数返还收取王先生的开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