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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毒食品,你还要流毒多久?

时间:2004/9/15 10:16:26 来源:温州日报

    在加工鸭舌时滥加有毒物质亚硝酸盐的被告人王高义,昨天终于戴着手铐在乐清市法院出庭受审。对于司法机关时隔两年仍将 “黑心”奸商绳之以法,人们的心情有喜有忧。喜的是,面对日益猖狂的制售毒害食品行为,我市司法机关作出了积极回应,开全省先例展开监督立案;忧的是,毒害食品为何总是屡查不尽,为毒害食品付出“法律代价”的制售者又是如此之少。
  从金华火腿到平遥牛肉,从四川泡菜到重庆火锅底料,从广州毒酒到阜阳劣质奶粉,再至近在咫尺的乐清“毒鸭舌”,“毒食品”被接二连三地从阴暗角落里“挖” 出,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尽管毒害食品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令人忧心忡忡,然而记者从我市检察机关了解到,近年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追究制售者法律责任的毒害案件却寥寥无几。除今年监督立案的王高义、黄园方、蔡华汉等三起制售有毒鸭舌、年糕和黄鱼干案外,此前仅对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提起公诉,分别是赵顺钱、金志汉与赵来钿为防鱼鲞长虫喷洒敌敌畏农药案。另据统计,今年1至8月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7964件,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仅 71件,仅占0.89%。这也表明,有相当数量构成犯罪的案犯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我国刑法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早已有明文规定,为何对其打击缺乏力度?对此,我市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这类案件较为复杂,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甄别上困难较大,在对案件的定性上容易产生分歧,进而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不能否认,个别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法,甚至出于部门利益,对这类犯罪“以罚代刑”。乐清这几个案件就是一个明证。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查处的构成犯罪的假冒伪劣毒害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进行对其刑罚甚至并处罚金;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退回行政执法机关后,再由其作出警告、吊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然而当前不少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这类案件时,不论其后果、危害如何,最终往往都是罚款了事,使这类犯罪行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食品不安全这个不争事实告诉人们,“以罚代刑”已无法对制售毒害食品者起到震慑警示作用,甚至很可能造成被罚者变本加厉地继续非法生产。王高义一案的受害儿童家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司法机关介入追究制售者的法律责任当然是好事,然而此案在两年后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能不说有些遗憾,因为谁能保证王高义被罚款后生产的鸭舌就是安全的?

  食品不安全,司法要回应,将制售毒害食品的奸商绳之以法,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当然,面对市场而言,单靠政府部门、执法人员的力量惩处制售假冒伪劣毒害犯罪毕竟力量有限,要从根本上割除“毒食品”这颗“毒瘤”,一方面要切实构筑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加强商业自律与诚信意识,使人不想做、不愿做、不忍心做那些伤天害理的缺德事。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每一位消费者对“毒食品”也要多个心眼,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举报不法行为与毒害食品,共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另一方面,我们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办制售毒害食品者,给全社会以及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以更多、更有效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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