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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中搀杂“假打” 媒体呼吁避免监管“真空”

时间:2004/5/21 10:57:41 来源:东北新闻网
人民日报今日载文指出,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余悸未消,广州毒酒事件又掀波澜。在相关制假售假人员陆续被抓获、刑拘、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人们也在问:当地有关职能部门、个别执法人员在这些事件中究竟扮演了什幺角色?是否也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称,当地一些执法部门过去的实际作为与“源头打假”的要求相去甚远。过去开展的多次打假,实际上是玩了一回“假打”的游戏。个别执法人员或因缺乏责任心,或因收受贿赂,或因熟人说情,对假冒伪劣的制售者存在各式各样的“假打”现象。

  文章中指出,在一定意义上说,“假打”比“不打”的危害更严重。首先,“假打”给制假售假者传递了一种信号:只要“运作”到位,造假售假也没什么了不起,从而助长了造假之风。其次,“假打”有着“打”的基本动作,假冒伪劣商品在“假打”之后,会堂而皇之地戴上“合格品”的帽子,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更具有欺骗性。

  打假尤须治“假打”。要将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对那些包庇、纵容,甚至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追究责任;对那些因为行政不作为或者消极执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人员伤亡的一定要严肃处理。一句话,要切实加大“假打”者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

  文章最后称,治理“假打”,根本上要以规范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来保证。目前,各种法规对“假打”者的责任规定多停留在“严肃处理”的模糊字眼上,至于怎么个“严肃”法还缺乏具体的规定。另外,多头监管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客观上给了“假打”者推诿责任的借口。比如在食品领域,尽管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等部门都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行使着明确的监管职能,但在实际操作中,职能重迭、监管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进一步明确职能界定,细化操作规程,对关键产品质量管理,常设联合执法小组尤显必要。

(原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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