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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食品安全的法律与制度基础

时间:2004/5/20 9:30:18 来源:法制日报

“老字号”与法律规制

  人要活下去就需要补充能源,吃饭就成了首要的需求。吃来吃去就吃出了文化,好吃的、耐吃的、吃了还想吃的,便成了名牌,与名牌相关的厂家和产品就成了老字号。中国的历史很长,饮食文化也异常发达,老字号也特多。北京的烤鸭,天津的狗不理包子,四川的泡菜,金华的火腿,武汉的汤包,不一而足。时代变了,以前我们到北京吃烤鸭,到天津吃狗不理包子,到武汉吃汤包,现在烤鸭店开到了湖北,开到了广东。以前我们是到全聚德排队去吃“果木烧烤挂炉烤制”的烤鸭,而现在走到一家家常菜馆,花全聚德烤鸭三分之一的价格就可以吃到。方便是方便了,可担心也来了,比如以前的四川泡菜是自给自足,不用真空包装不用杀菌消毒,而如今在北京买到的四川泡菜,据说有一部分是用“敌敌畏”杀的菌。哪些是真正的老字号哪些是冒牌的老字号?哪些是可以独霸食坛的老字号哪些是历史掌故的老字号?哪些是可以继续存在的老字号哪些是应该取缔的老字号?消费者无从知晓,只有等待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的法律,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示。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应该对这些问题有着应对的方法。

  首先,区分真老字号与假“老字号”。老字号隐含着知识产权,里面存在着商业的价值,冒牌的“老字号”是对真正老字号的一种掠夺。侵犯老字号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应该受到相应机关的处罚。其次,老字号不意味着终身的荣誉,如果老字号丧失了名牌的资格,它就不应该再是老字号。以前看《铁道游击队》,一个叛徒大口大口吃肉包子,看得我们馋得流口水,可如今看到谁狼吞虎咽地吃肉包子,倒是会生一种呕吐感,因为时代变了,人们对素包子的感情超过了对肉包子的感情。从这个意义上讲,21世纪的包子不应该与20世纪的包子一个味儿。人是在变的,口味是在变的,包子也应该随着变;人是刁钻的,我们不能够抱怨人的多变性,而应该改变包子的配方。当老字号不能够顺应变化,不能够持续满足人们食欲的时候,老字号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它就应该自然地被淘汰。法律不保护落后的东西,法律应该顺乎历史的变迁。第三,如果今天的人们认为老字号有害的话,老字号也有被取缔的时候。从前有些老字号产品也许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现在不行了,就应该由法律来取缔了。17世纪,西班牙人把烟草带到了欧洲,称之为“神灵的烟草”或者“我们神圣的草药尼古丁”,后来医生发现烟草会导致肺癌缩短人的寿命,各国的法律开始强制要求在香烟盒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不知道若干年后,法律会不会像禁鸦片一样禁止香烟?不过,有一点是清楚的,如果什么老字号的产品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老字号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问题,而且还会面临刑事制裁的惩罚。

  徐爱国沉疴还需下猛药

  有毒食品事件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问题反复成为焦点,执法中的罚则较轻,威慑力不够不能不说是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可追究的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之分。行政责任,是指由行政部门根据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情节对违法行为或当事人给予警告、取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销毁违法食品、收缴卫生许可证、吊销卫生许可证、责令改进、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民事责任,则是指食品卫生法第48条规定的,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现行法律制度赋予了多个行政部门以执法的权力,于是,食品卫生监管领域就出现了多头的执法问题。如此一来,因各部门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现象比比皆是。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卫生行政等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应提请公安和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有毒食品生产者被查处后向司法机关的移送率很低,判刑的就更少。诸多的有毒食品事件,处理结果多是由行政部门以捣毁、查封加工点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而告终,有毒食品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却大多逃脱了法律的刑事制裁。

  事实上,有毒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大多数还是受利益驱动,是在预期的获利和惩罚间权衡后而为之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打击制售有毒食品的行为,就应该重典治乱,提高惩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提高制售有毒食品的风险成本,从最大程度上减少和杜绝制售有毒食品行为。提高惩罚标准,就是各级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即凡是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无论其生产规模和数量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就是依刑法第143条或144条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罚其倾家荡产,使违法者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使违法者博弈后的选择是守法而不是违法。

  贺卫民行业品牌和同业者的力量

  最近这些公共食品卫生出的问题,有个特点就是行业性的。尤其是传统的食品行业。以前我们讲品牌,一般都是讲企业的个别品牌。对行业品牌的问题重视不够。以前有个小品,说各个行业都有一个“道”,甚至老话说“盗亦有道”,怎么理解这个“道”?我们以前常把这个“道”理解为伦理性的,甚至是说教性的。其实这个“道”首先是一种品牌意识,一个行业有没有形成自己的“道”,就是有没有成熟的行业品牌。

  德国有一部电影史上非常经典的片子,说的是警方与当地黑社会联手打击针对儿童的连续犯罪行为的故事。为什么是这种结果呢?就因为这个黑社会也是有“道”的,它虽然犯罪,但也是有分寸的,比如从来没有伤害过儿童。所以能和警方、和主流社会维持在一个平衡状态。而那个针对儿童的罪犯破坏了这种的平衡,就把当地黑社会的“道”给砸了,因此不但警方和公众不能容忍杀害儿童,当地的黑社会也不能容忍。

  这个当然是个反面的例子,只能作一个譬喻。但道理其实是一样的。像火锅、泡菜,这些都是历史悠久的行业,所有企业都共享着一种“品牌”。我说的这个“品牌”多数时候也是一种比喻意义,但也有成为正规注册商标的情况,叫做“集体商标”。如老四川的牛肉干,或者天津十八街的麻花,都是很多家企业共享的集体商标。

  所以最近这些案子的一个教训,就是如果没有行业品牌,光靠政府监管和制度惩戒,来约束个别企业的“犯规”,那是远远不够的。当然法律制度上也应该加强,但必须注意到,如果我们可以造成一种行业性的品牌,和行业性的压力,甚至行业性的谈判和惩罚机制,那么促使企业自律的力量,就不仅是法律,而且也来自所有同行。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这才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格局。我们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上谁最恨那些造伪劣泡菜的人?除了公众中个别直接的受害人以外,我想不出还有谁,会比当地那些老老实实做泡菜或火锅料的同行,更恨那些犯规者。因为整个行业的品牌,尤其是地方性产品的行业品牌都被砸了。同行的损失是最大的,同行们的愤怒也是一种甚至比社会公众还要强烈的力量。但问题在于,我们有没有利用这种力量,我们有没有通过一种机制把这种力量放出来?使它成为对行业违规者的一种主要的压力?使同业者的利益更直接地捆绑起来,形成自己的“道”。从历史上看,以前的行会组织和学徒制度,对形成行业之“道”有很大帮助。尽管在市场准入上也造成过一些壁垒,但在这种市场自生秩序下,大家为了眼前利益,一起砸行业牌子这种事情,却是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但可惜的是这个传统后来被打断和摧毁了。所以我们要考虑的是,怎么去促进真正的行会组织的发展,允许其他同业者结社,还有就是推广集体商标制度,等等。

  王怡政府责任与行业自律

  “食品安全是一件天大的事,直接关系着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这番话,最近一个月以来,频频被各类媒体引用着。

  作为市场经济的守护人,政府当然应该担负起责任来。问题是,政府应当担当一种什么样的责任,政府应当怎样担当起责任?

  老百姓需要政府有正确的立场,这个立场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一种应景的姿态,而需要政府做出真正的选择,在快速地发展与老百姓的健康之间,在短期的、局部的经济收益与诸多性命的安全之间,做出选择,不会为了前者,而漠视后者。

  老百姓需要政府有合适的方式,衣食住行的稳妥,无法通过时起时落的市场整顿获得,暴风雨来时猛烈去时快。市场经济最讲求规则,不仅是游戏的规则,也包括纠纷解决的规则,只有在法制经济下,对于提供产品的企业以及享用产品的老百姓,才都算公平,企业知道如何行动,老百姓知道权利在什么样情况下受到侵犯、又如何获得救济。

  为了重建食品安全线,八大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不过,也可以想见,仅仅八大部委之间的协调,也够牵扯精力的,婆婆多了,推卸责任的机会也多了,承担责任的人,可能反而少了。如何有效地行使监管权,是一个政府亟须面对的问题。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政府的能力,对某个个案来讲,也许是最直接有效的,但对于广袤的市场而言,政府毕竟是有限的,当违法行为众多,被处罚几率就会变小,政府有效执法的成本就会成倍增长。从这一点来看,行业的自律作用,不容忽略。实际上,从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的行业,都是先有行业组织的自律,才有政府建立在行业惯例基础上的立法和积极干预。在减少和制止行业里的违法活动时,政府尤其需要借助行业组织的力量。因为在通常的情况下,积极参与行业组织的,是行业里的佼佼者,它们受劣质企业的不法活动影响最甚,它们最渴望通过行业这种社会中间力量,即便不是完全杜绝、也是尽量抑制劣质企业对整个行业的损害。从四川泡菜的事件中,可以找到例证。对于政府而言,不仅要给行业组织的发展提供空间,更应当采取一种扶持的态度。

  在诸多拷问食品安全的事件中,媒体是其中的中坚力量之一。在法制经济的建构中,政府应当赋予它更多的“特权”。它有一种神奇的催化剂作用,能带来最灿烂的阳光。它曝光了黑暗,催生了同行业里优质企业的联合,更是一面明镜,检验着政府对承诺的坚守,对规则的奉行以及对市场的护卫。

  董炯降低检测鉴定的门槛

  我国近些年来,包括最近披露查处的重大食品卫生事件,无不以涉案范围广、损害后果大为特点,也就是说已经到了一定的损害规模了才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在反思中,检测鉴定门槛过高的现象引起了我的注意。

  所有假冒伪劣商品,大凡要受到查处,必先经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测鉴定。如果检测鉴定门槛过高,就意味着被怀疑为假冒伪劣的商品而最终能接受鉴定、检测的只是少数;而接受鉴定检测的是少数,那么被查处的也必然只是少数;被查处的是少数,招摇过市的假冒伪劣商品则必是多数,老百姓的消费生活也就由此变得不安全起来。

  检测鉴定门槛过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鉴定检测机构门槛高,其鉴定检测的项目多为上级下达的鉴定检测指令及本系统执法部门送检的商品,或者是其它机构委托检测鉴定的事项,很少受理个人的申请或委托;二是鉴定检测收费高。如果你怀疑自己买到了假冒伪劣食品,想送到检测鉴定部门检测,且不说,要找到仅有的几家鉴定检测机构容易否,就算你找到了,是否检测得起还是另一回事。我们报社的一个记者,曾把在采访中冒着生命危险弄来的伪劣苦丁茶,送到北京一家鉴定检测机构作鉴定,但两万元的检测费最终还是让这个记者放弃了检测。

  其实消费者也是市场最好的监督者。如果说能够降低商品鉴定检测的门槛,将鉴定检测机构办成低收费带有公益性的机构,并且在最基层的工商所、质量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都设立相应的检测机构,那么,消费者就会在发现可疑假冒伪劣食品后,能及时送检得到检测结果,为执法机关迅速做出反应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这样不仅大大减少了执法成本,最重要的是使招摇过市的假冒伪劣食品处在了人人喊打的气势中,在这种气势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得到维护,一举二得,何乐而不为?

  食品卫生的鉴定与检测,何时走下高高的“庙堂”,走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令人痛心的重大恶性食品卫生事件才有可能被遏制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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