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报纸、打开电视,在五花八门的牙膏、奶粉、维生素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中,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字眼:“本品经中华医学会认证”“本品经中国营养协会推荐”“本品经中国牙防组认证”……仿佛有了权威的“学会”或“协会”的“推荐”或“认证”,许多产品就变得货真价实,应该成为消费者的“首选”。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庆指出,“学会”或“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组织,以其名义发布广告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庆说,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学会、协会等,其性质均为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参与国家对有关政策的研讨和决策论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等。然而,一些“学会”或“协会”不避商业促销嫌疑,直接出面为产品的功效佐证,甚至充当产品的“代言人”,显然与其学术性和非盈利性的性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