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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消费纠纷 商品鉴定和检验费究竟谁出?

时间:2004/4/12 10:48:33 来源:时代商报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涉及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那么检验费、鉴定费应由哪一方先行垫付呢?”5月中旬,省人大将就《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部分内容举行立法听证会,这是省人大首次就立法问题召开的听证会。

  据介绍,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作为此次听证会的听证机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将作为听证人。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组织和专家学者代表18人左右作为听证会的陈述人,将通过自愿申请或邀请确定,而旁听人20人可通过申请确定。

  本次听证会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针对“《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关于经营者售出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是否应当予以退货”的问题,目前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经营者无此义务,经营者可以自愿承担,但不应以法律形式强制规定;第二种认为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第三种认为有些商品可以退货,有些商品不适合退货,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听证会将确定究竟采取哪一种观点。二、针对“《草案》第四十条中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涉及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费、鉴定费应当由哪一方先行垫付”的问题,也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应由申请检验、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二种认为应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三种认为应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向受理单位暂交等值金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听证会也将确定采取哪一种观点。

  据了解,我省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将直接听取陈述人的意见,想报名作听证陈述人的,报名时要表明自己所持的观点、身份及联系方式。陈述人将根据报名先后顺序、不同观点和代表性确定。这次听证会的旁听人将从自愿报名的人员中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凭会议通知参加听证会。想要参加这次立法听证的,可以在4月19日-4月23日期间报名,报名电话:(024) 86681934 86681929。
 
(郭强 冯岚)编辑: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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