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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通告:杜绝禽流感从口入

时间:2004/2/6 0:00:00 来源:河南报业网
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感染,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2月5日,省卫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发出食品卫生通告。
  通告提醒有关部门和消费者:一、任何食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餐饮单位不得购入和销售死鸡、死鸭以及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禽肉。二、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和加工有下列症状的活禽:鸡、鸭出现打蔫,头部、鸡冠、肉髯肿胀;呼吸困难;有站立不稳、打颤等神经症状;拉白绿相间的稀便;倒提后从口腔流出带有酸臭味的液体。三、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购、销售有下列体症禽肉:禽(鸡、鸭)眼部有结膜炎样病变;鸡腿、爪鳞下有明显的鲜红或暗红出血斑;胸部肌肉严重淤血,呈暗红色;腹部脂肪有出血点或出血斑。四、消费者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时应注意辨别,不食用、不加工有上述二、三条症状、体症的活禽及禽肉,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和卫生部门报告。五、在禽肉加工和餐饮环节,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禽肉要彻底加热,烧熟煮透方可食用。六、要做好禽流感高暴露人群的医学监测和预防工作,尤其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鸡、鸭、鹅、猪等动物贩运、屠宰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等。如出现可疑住院的、症状较重的流感样病例(体温≥38摄氏度,伴有咳嗽或咽喉疼痛、全身疼痛等症状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和肺炎病例,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七、食品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的良好卫生习惯。八、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的专项宣传,并对卫生监督员、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员、禽肉加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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