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 2003]31号),卫生部原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责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两部门职责移交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凡卫生部已经正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工作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照原《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将核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件。另外,由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凡新提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以及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等的申请,均暂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在有关保健食品审批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要求尚未修订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暂按原规定和技术要求受理和审批。(王春梅 张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