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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陋习何以革除?

时间:2003/6/24 0:00:00 来源:人民日报
5月26日至28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第三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一些代表提议在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内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公民应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野生动物,切断由动物引起病媒传播疾病的途径。”适逢我国动物冠状病毒疫源调查组专家刚刚宣布他们从蝙蝠、猴、果子狸和蛇等数种野生动物体内检测到的冠状病毒基因序列与人类SARS病毒基因序列基本一致,社会各界纷纷对人类饮食习惯进行反思之时,此项提议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四条腿的,除了板凳不吃;天上飞的,除了飞机不吃。”对这种没什么不敢吃的饮食陋习,有些广东人沾沾自喜,认为这是对他们开拓精神的赞许。吃野味,在广东的历史由来已久。

一位在广东生活多年的朋友告诉记者,在广东人眼里,越是野生自然的东西,营养价值就越高,因此各种野生动物纷纷受到广东人的青睐而成为他们的盘中餐。“仅仅是老鼠,广东人就有红烧、叉烧等多种吃法。”

在广州,只要是稍微大一点的集贸市场,就有专门交易野生动物的摊位。而广州的野源野生动物综合交易市场,则据说是全国最大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据有关方面介绍,每天这里的交易额高达190万元,年交易额高达7亿至8亿元,经营的野生禽畜超过100多种,其中不乏大批受法律明令保护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

从鸟、鼠、兔、蛇、猴、蛙,到梅花鹿、野猪、鸵鸟、刺猬、果子狸、蜥蜴、蝙蝠……在一些广东人眼里,整个自然界,就没有不能吃的野生动物。“四条腿的,除了板凳不吃;天上飞的,除了飞机不吃。”这句调侃的俗语,道出了广东人中一些饕餮之徒无所不吃的饮食陋习。近年来,尽管人类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日渐高涨,相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也出台了不少,但广东人却依旧“我吃我素”,“吃”心不改。1988年,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1993年《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颁布实施;2001年,广东省人大颁布实施《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取代了原来的管理规定。随着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广东人吃野味的势头却愈演愈烈。早在1988年,我国就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这部法律和有关法规,于1993年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宾馆、饭店、茶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档等,不得收购、宰杀、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取代了《管理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虽然允许合理开发利用一定的野生动物资源,但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然而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是:广东人吃野生动物的现象愈演愈烈,而且越是珍贵、越是少见的野生动物,人们就越趋之若鹜。被广东人作为宴客佳品的巨蜥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4月11日,广东省湛江森林公安机关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春雷行动”中,一次就查获了非法贩运的巨蜥85只。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等法律,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4只以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大案件,涉案者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之下,违法者何以敢顶风作案?一位朋友一语道破:“有市场,有利润呗!”这个市场就是许多广东人对野味的无底贪欲。在代表提议增加的条款中,并未涉及到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据介绍,立法者是希望通过“倡导”,让群众自觉懂得这个道理。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法律的严惩尚且不能奏效,更何况“倡导”呢?《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自1991年就开始酝酿,随着广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制定相关法规的时机也已经成熟,为了使这场持续了50多年的爱国卫生运动真正有法可依,从2001年开始,广东省人大重新组织人力起草此项法规。5月26日该法草案第一次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参与法规制定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庆道介绍说:“有关研究结果表明,野生动物身上含有人类致病病原体500多种,因此我们提议增加这条规定,主要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切断病原体的传播途径,同时也是为了阻止人们再吃野生动物,保护生态平衡。”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中,代表们提议增加“不吃野生动物”的条款时,并未涉及到对违规者具体的处罚措施。对此,黄庆道说:“摆脱饮食陋习,关键是群众要自觉守法,所以我们在提议增加这条规定时,用了‘不吃野生动物’,而不是‘禁止吃野生动物’,就是希望通过倡导,让群众懂得这个道理。”

黄庆道接着补充说:“同时,《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发点不同,前者我们提议增加‘不吃野生动物’的条款,是针对所有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则主要针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出发点虽然不一致,最终目的却都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

引发我们思考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颁布了15个年头,《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后被《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取代)也已经颁布了10个年头,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违反条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如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实施多年来,针对重点保护动物的惩罚措施尚且不能阻止一些广东人将贪吃之嘴伸向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单靠《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中的一句“倡导”,就能让广东人自觉不吃所有的野生动物吗?如果不能,那么增加该法规条款的意义到底何在?黄庆道说:“从长远来看,要使人们彻底放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严格执法。”

有关专家指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才是广东人饮食陋习无法得到革除的根本原因。由此看来,要真正解决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身体健康,坚决将法律贯彻到底才是唯一的出路。 (记者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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