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工商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东台市成功酒业有限公司以回收酒瓶盖的方式,促销古川纯粮液白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并处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9月3日,东台工商局东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台市成功酒业有限公司在推销古川纯粮液系列酒的过程中,存在给付大酒店服务员好处费来回收酒瓶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批准立案后,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迅速走访了东台地区的几家有名的大酒店,询问酒店老板和有关服务人员掌握第一手证据材料。经进一步查明,成功酒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份经营古川纯粮液白酒初期,采取回收古川酒瓶盖(每只3元)的方式,以达到销此酒的目的。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期间,共支付给新锦江大酒店、苏中大酒店等负责开启酒瓶的服务人员3900元,回收1300只古川白酒瓶盖子。据酒店服务人员陈述,由于每推销一瓶古川白酒可以凭酒瓶盖获得成功酒业公司支付的3元回扣,所以,在向顾客介绍饮用酒时,首先推荐古川纯粮液白酒。此外,有关“凭古川纯粮液白酒瓶盖每只可以兑换3元”的做法,成功酒业公司没有向社会公众明示,酒店服务人员也没有告知顾客,消费者并不知情。
根据查明的事实,东台工商局案件审理小组认为,成功酒业公司以给付现金的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古川纯粮液白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经营的商品,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力的人(酒店服务、售货人员)。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之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东台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成功酒业有限公司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龚平 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