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日前在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目前已在全省实施。
该《办法》对食品的卫生、零星摊点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的卫生、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强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部门卫生监督功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使食品卫生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
新《办法》不再把药食同源的食品纳入审批范围;明确将注水的肉类等列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也更加严厉。《办法》规定,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采取临时监控措施,责令其立即公告并召回有毒食品。《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的监督职能,并要求评定优质食品应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