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就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使用统一标志的新规定。
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在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等可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二十六分之一,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地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语言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通知强调,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应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