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3-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有效保护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使用,总局制定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科技司。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