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1.目的
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保障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定和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确保生态原产地产品符合有关规定,为生态原产地产品提供行政保护。
2.适用范围
2.1本通则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应遵循的原则。
2.2为行政保护提供证据支持。
2.3本通则适用于对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