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