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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联盟

时间:2017/6/16 14:01:00 来源:网友

国家联盟是邦联制的全称。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

这是一种特定形态的国家体制。邦联仅是一种国家联盟的形式,它不是国家实体,因此严格说来,邦联算不上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联盟是邦联制的全称。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

这是一种特定形态的国家体制。它的特点是:

第一,邦联是根据各成员国所缔结的条约而组成的。成员国除了根据条约而明确表示让予或委托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其他权力仍然保留,维持着成员国主权的完整性。

第二,邦联既无宪法,无统一的行政机关,亦无统一的国籍、军队和赋税,因面它不是国家主体。

第三,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各成员国既可将让予邦联的权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联。第四,邦联的事务由邦联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会议按条约的规定共同决定。

由上可见,邦联仅是一种国家联盟的形式,它不是国家实体,因此严格说来,邦联算不上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多解释一个:邦联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 形式,比联邦制松散,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但常会随后制订一部共同宪法。)

联盟国家简称联邦制。

联邦制和邦联制是复合制国家结构的两种形式

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宪法为基础。

邦联本身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籍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联邦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不是国籍法主体,不得对外进行交往。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或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

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互不隶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其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

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

邦联制与联邦制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联合体,区别在于邦联不形成新的国家,而联邦则形成新的国家。在邦联制下,组成邦联的各成员国仍然是具有完整独立主权的国家,而在联邦制下,联邦组成单位已经不完全具有独立主权国家的要素。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奠定了“一国两制”构想的理论认识基础。

1.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结构模式的理论为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了认识基础和理论创新的出发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结构模式大体有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国家模式的特点是:中央政府是国家的唯一代表,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

联邦制国家模式的特点是:联邦中央政府和各成员邦政府的权力范围都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加盟的邦都有它特别的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都有它特别的法院组织”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成员邦让与的。

邓小平在继承这一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构想,把联邦制国家模式的某些特点融入单一制国家模式,

如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终审权、财政独立等权力,使单一制国家同时又兼有联邦制的某些特点,是一种新型的国家结构模式。

2.马克思关于在统一的共和国内保证地方自治权的思想为“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支持。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对国家问题提出了要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的观点。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也指出,要“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

同时,列宁也指出:“在恩格斯看来,集中制丝毫不排斥广泛的地方自治,只要‘公社’和省自愿坚持国家的统一”

“一国两制”构想提出香港、澳门、台湾是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二者对比可以看到,“一国两制”构想中这些思想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思想和在统一的共和国内保证地方自治权思想的具体实践与运用。

3.“一国两制”构想具体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有效发挥了国家作用,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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