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8-2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
201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