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国卫监督发〔2017〕4号
【发布日期】 2017-01-22
【生效日期】 2017-01-22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我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促进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