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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权威解读

时间:2015/9/18 13:07:00 来源:网友

第七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立法背景

   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指为引起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的警惕或者注意,避免食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而标示的图形标志或者文字说明。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食品经营者应认真对待,尽到注意义务。因此有必要对此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条文解读

   产品质量法第27条、28条分别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根据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关国家标准,该类食品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根据《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该类酒应当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对于标签上标有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的要求销售。食品经营者没有按照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8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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