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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酒类流通协会

时间:2015/9/6 14:19:00 来源:网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LIQUOR AND SPIRITS CIRCULATION。”第二条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全国性酒类行业协会,由酒类流通、生产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媒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政府及酒类消费者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代表酒类企事业单位,维护行业利益,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担任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在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时,提供符合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对本行业发展的支持,以保障会员和行业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酒类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加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等工作,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三)做好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引导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和流通秩序,促进公平、公正的酒类大流通、大市场的建立,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四)帮助会员和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扶助企业健康成长。支持、促进具有较强实力、发展势头良好的酒类流通企业加速发展,尽快做大做强,形成一批行业龙头和区域龙头,带动全行业的壮大。(五)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六)以各种形式为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业务开发、商品交流、品牌宣传等各项服务,开展企业间以及和相关行业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开阔思路创造机会,扩展业务空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酒类流通、生产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媒体及个人。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业会员需是酒类或相关商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企业;个人会员应在酒类研究、营销等方面有专长或贡献。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请本协会协助的权利;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未到会的会员表决的事项,应以该会员书面意见为准。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先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延任。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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