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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郑质监发(2011)3号)

时间:2015/7/17 16:45:00 来源:网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我省检验检测认证等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培育市场主体、服务创新创业、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市局制定了《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监管  监督抽查  工作规范  通知


主办: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1月6日印发


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和后处理工作效率,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郑州市质监系统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是市、县(市、区)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食品)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结果等活动。


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和复查检验、督促企业实施产品召回、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公告、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职责


1、负责全市质监系统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2、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全市食品生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省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审查批准、备案县级局报送的的监督抽查计划;


3、负责汇总、向省局和市政府报送每季度全市监督抽查情况和质量分析报告;按要求向省局市政府报送监督抽查及不合格处理信息;


4、负责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5、负责对县级局组织监督抽查及具体实施后处理的工作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县级局职责


1、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检验机构起草制订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上报市局审查备案;


2、负责向被抽检企业送达市级及本级和市局移交的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履行告知义务;负责按时汇总、向市局和当地政府上报每季度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情况和质量分析报告;按要求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送监督抽查及后处理信息;


3、负责市级、本级以及上级局交办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4、建立、完善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档案,监督抽查及后处理信息及时录入《动态监管系统》。


(三)质检机构职责


1、受市、县级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对申请复查企业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


2、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委托复查检验的监管部门;


3、建立、完善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检验档案。


第二章  监督抽查


第四条  市局和县级局在同级政府领导协调下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上级局备案,并通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市局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季度市级监督抽查计划,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县级局编制的每季度监督抽查计划,须经市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前,应制订具体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适用的实施规范或制定的实施细则;抽样检验时间安排;抽样检检、异议处理、结果上报及工作质量考核等要求等。


第七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或者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检验和异议处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季度监督抽查结束后5日内应向市局报送当季度本局组织监督抽查详细情况(包括监督抽查汇总表、统计表1、2、3),下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季度质量分析报告。


第三章 不合格后处理


第九条

市局接到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检验报告时,向有关县级局发出《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及产品信息移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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