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发改委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表明,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同时,该规定也表明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受理价格投诉的要素。为此,消费者在维护自身价格权益时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价格投诉应当在该价格权益民事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价格投诉应当提供价格权益民事争议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等)。
价格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民事诉求(如请求赔偿损失等具体民事诉求)。
价格投诉应当提供购买商品或者接收服务既成事实的证据(如收费清单、收据、发票等;如发现经营者可能藏匿、销毁、改变证明事实的有关证据,消费者可以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如用手机拍摄、录音并保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