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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问题食品 网站可先行赔付

时间:2015/5/13 16:28:00 来源:网友

丰台区法院 齐婵娟

在网上购买食品,已成为时尚生活的一部分。只要轻点鼠标下单,全世界的美食很快就会送上门来。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网购食品的安全风险日益显现,“索赔难”逐渐成为消费者的普遍共识。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网购食品维权将不再是难题。

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行赔付

由于一些网络食品经营者缺乏实体店,网上记载的厂址、姓名、联系方式虚假等原因,很多消费者在遭遇问题食品时,往往因无法确定经营者的准确信息而陷入维权困境。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要求交易平台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新食品安全法提出,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该经营者的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交易平台首先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后,再由交易平台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追偿。如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

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应当对入网食品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依法应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商家有无相关许可。如果消费者在淘宝网上购买到问题食品,则可以要求淘宝网提供商家的真实有效信息。如果淘宝网不能提供,则需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淘宝网做出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则应按照该承诺先行赔偿。

生产者或经营者首负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网购食品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往往会遇到经营者和生产者互相推诿的情况,致使消费者迟迟得不到赔偿。而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如果网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因此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也就是说,要求赔偿的主动权掌握在了消费者手中,接到请求的一方必须先行赔付,避免了消费者被“踢皮球”的尴尬。

惩罚性赔偿1000元兜底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的基础上,创新性地设置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度引发舆论的关注和好评。但这一规定对价值不高的网购食品,却并不具有多大威慑力。如每袋2元的散装食品,十倍赔偿仅20元,远远低于生产者、经营者的获利。对消费者而言,相较于维权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即使十倍赔偿也往往并不划算,许多消费者因此放弃索赔。新食品安全法在十倍赔偿的基础上,设立最低赔偿制度,即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1000元兜底,以补偿消费者支出的经济成本和精神上的损失,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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