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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4/8/28 16:24:00 来源:网友

各地绿办(中心)、各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2013)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2013)两项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因新旧版本标准技术内容要求发生变化,各地绿办和检测机构在理解和执行标准上不尽一致。为维护标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标准执行上的统一性。现针对上述两项标准的执行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2013)标准中的项目和指标要求。即严格执行NY/T391-2013中规定的空气、农田灌溉水质、渔业水质、畜禽养殖水质、加工用水、食用盐原料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土壤肥力和食用菌栽培基质等项目指标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检测项目。

  二、严格执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2013)标准要求。即各地绿办要按照标准要求实施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各检测机构要按照标准要求实施监测和评价工作,依据标准进行样点布设,不得随意增减布点数。省绿办如在标准要求基础上有区域性增加布点数规定,应经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报告》规范性要求。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采样地点名称(明确到村)、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单项判定(Pi)和综合评价(P综)等;其中土壤检测结果应明确采样深度(cm),土壤肥力检测结果要进行级别划分。检测结论应表述为“*****(申请人名称)申请的**区域(基地位置)**万亩(基地面积)***(产品名称)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的相关要求,适宜(不适宜)发展绿色食品。如《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符合上述规范性要求,可不另行出具《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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