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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4/6/3 12:33:00 来源:网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结合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
 
  第三条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县(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的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包括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年度审查、年审抽查、强制检验、巡查回访、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建档管理
 
  第六条 对获证企业实行常态分类监管制度。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状况和监管情况等底数,准确掌握信息数据,严格质量控制和审核,及时完整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监管业务平台(http://www.cqs.gov.cn)系统电子档案和“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
 
  第七条 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当完善和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和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实现对获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第三章 年度审查
 
  第八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80号)第105条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的规定,企业年度审查(以下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所在市(州)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
 
  第九条 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市州质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每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市(州)质监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及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公正地做出结论,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加盖年审专用印章。
 
  (三)市(州)质监局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强后处理工作,督促整改,于当年8月底前,将年审汇总表(见附件2)和分析总结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至 7月31日 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市(州)质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 6月1日 至 7月31日 期间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环保、卫生、安全生产)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五)获证产品本年度强制检验报告(复印件)。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印章(鲜)。
 
  第十二条 市(州)质监局应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决定。年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被投诉、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市(州)级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确举报获证企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之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外,应当于实地核查的3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应有2-3名持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时间为1天。实地核查后,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4),对存在问题,做出处理,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将核查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二)企业已经停产或转产的;
 
  (三)准予生产许可证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七)在获证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
 
  (八)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九)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市(州)质监局做出获证企业年审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市州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复查验收,根据其情况做出年审复查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七条 对年审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发出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见附件6),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并向上级提交撤回、撤消、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报告。
 
  第四章 年审抽查
 
  第十八条 年审抽查是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施现场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九条 年审抽查由省质监局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统一安排下达抽查计划任务。
 
  第二十条 市(州)质监局根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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