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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时间:2014/2/13 12:58:00 来源:网友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
审查通则(试行)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在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小作坊申请人生产加工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3.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材料;不属于小作坊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 组成审查组
负责小作坊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审查组织部门,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3.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3.4 审核申请资料
3.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
审核申请人制定的各岗位人员质量安全责任是否明确。
3.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3.5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现场条件的合规性。
3.5.1 核查厂区环境。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3.5.2 核查生产场所。主要核查场所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3.5.3核查原辅料及成品贮存场所。主要核查各功能场所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是否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3.5.4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3.5.5核查工艺流程。主要核查工艺流程布局、设备布局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及工艺流程、设备布局的合理性。
3.5.6核查相关从业人员,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3.6 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在组长组织下,审查人员应当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3.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3.5.1~3.5.6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沟通。
3.8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小作坊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3.9 判定原则及决定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共33个项目,每个项目的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33个项目的审查结论全部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33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中未出现“不符合”但出现8个以下(含8个)“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在10日内完成对“基本符合”项的整改,整改到位的由许可机关予以确认并作出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33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中出现“不符合”、8个以上“基本符合”,或未出现“不符合”但出现8个以下(含8个)“基本符合”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
3.10 形成审查结论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申请人应署名或签署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应一并签署。
3.11 意见反馈
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现场核查意见。
4.小作坊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程序及要点
4.1 样品抽取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小作坊,审查组要比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抽样基数和抽样量比照相应审查细则确定。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签字,并有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同时,由抽样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所需时间。
4.2 选择检验机构
申请人可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4.3样品送达
4.3.1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3日内送达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4.3.2 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4.4 样品接收
4.4.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审查组织部门。
4.4.2 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4.4.3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
4.5 实施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根据该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
4.6 检验结果送达
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4.7 许可检验复检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
5.本通则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证书式样;
2、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证书副页;
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编号方法
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申请书
5、从业人员一览表;
6、设备、设施一览表
7、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8、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9、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
10、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
11、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书
12、不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决定书
13、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审查改进表
1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检验抽样单
15、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检验时间告知单。

附录9: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
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证食品种类:                         
申证食品品种:                      
生产场所地址: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审查记录表适用于对设立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申请人规定条件中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加工场所核查。
2.本审查记录表分为: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个部分共34个项目。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
3.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和判定标准,填写审查结论。
4.“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一、       申请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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