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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23 14:40:00 来源:网友

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第四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及直属分局)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节  许可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 生产厂房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等其他污染源100米以上。

2. 应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应有独立的库房,库房面积应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其中原料库、成品库使用面积合计应大于150平方米;应有独立的留样区域或留样室,设置与留存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域或留样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3. 生产车间入口应设置防尘防蝇设施、洗手设施、 

工作靴鞋消毒池、更衣设施。采用紫外灯消毒的区域应符合紫外灯高度和照度有效灭菌面积的要求,以每10平方米至15平方米配备1只40瓦紫外灯为标准,安装高度离地1.5米至2米,照射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天至少照射2次。采用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装置的,其数量与灭菌效果应达到相应的灭菌要求。

(七)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检验设备和设施,出厂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

应有独立的实验室(检验室),实验室(检验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设有微生物实验室(无菌室)的,应满足实验要求,不小于5平方米。

(八)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九)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

1.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上述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

2. 所有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检查记录,患传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工作岗位。

3. 明确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4.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取得食品检验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检验人员,且数量不少于2名。

(十)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1. 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并且每年均要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合格检验报告。

2. 矿泉水生产企业应持有本单位的取水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3.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

4.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5. 使用的菌种应符合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等规定。

6. 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非食品用原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药品;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禁止生产和使用未经卫生部公布的新食品原料。

(十一)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项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检验管理制度,产品出厂登记制度,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产品(配方)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监督考核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检验员管理制度等。

.安全风险信息搜集,企业职或兼职或兼职食品质量(十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应使用安全、无害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配备与其生产规模和食品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以及具有连续测量和记录温度功能的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关停,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十三)具备网络连通能力,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搜集工作。

(十四)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栏。

(十五)生产乳制品应具备完善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鼓励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并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十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要求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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