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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

时间:2009/4/27 13:13:00 来源:网友

      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以及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它是我国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主要参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依据。

  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和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体系。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的经过有机(天然)食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本规范共分八个部分,第一、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第二、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第三、有机(天然)食品加工技术规范;第四、有机(天然)食品贮藏技术规范,第五、有机(天然)食品运输技术规范;第六、有机(天然)食品销售技术规范,第七、有机(天然)食品检测技术规范;第八、有机农业转变技术规范。

  第一章 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

  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82(见附表1)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2.有机农业生产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渔业用水、畜禽饮用水及食品加工用水等)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附表2—5)。

  3.在土壤耕性良好、无污染、符合标准(附表6)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4.避免在废水污染源和固体废弃物(如:废水排放口、污水处理池、排污渠、重金属含量高的污灌区和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废化学药品、废溶剂、尾矿粉、煤矸石、炉渣、粉煤炭、污泥、废油及其它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周围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5.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废弃物进入有机农业生产用地,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可能来自系统外的污染。

  第二章 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 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内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这些物质配制成溶液,并用微量的喷雾器均匀喷洒。

  13.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和化学类、石油类以及氨基酸类除草剂和增效剂,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包括植物、微生物农药)。

  14.允许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杀(霉)菌和隐球菌和皂类物质、植物制剂、醋和其它天然物质来防治作物病虫害。但含硫或铜的物质以及鱼藤酮、除菌菊和硅藻土必须按附录中的规定使用。

  15.允许使用皂类物质、植物性杀虫剂(如:鱼尼丁、泥巴草等)和微生物杀虫剂(见附录)以及外激素、视觉性和物理捕虫设施防治虫害.

  16.提倡用平衡施肥管理、早期苗床准备和预先打穴、地面覆盖结合采用限制杂草生长发育的栽培技术(轮作、绿肥、休闲)等措施以及机械、电力、热除草和微生物除草剂等方法来控制和除掉杂草.可以使用塑料薄膜覆盖方法除草,但要避免把农膜残留在土壤中。

  第二节 畜禽生产

  1.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生长健壮的畜禽作为有机畜禽生产系统的主要品种.在繁殖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品种遗传基质的损失,保持遗传基质的多样性。

  2.可以购买不处于妊娠最后三分之一时期内的母畜。但是,购买的母畜只有在按照有机标准饲养一年后,才能作为有机牲畜出售。可从任何地方购买刚出壳的幼禽。

  3.根据牲畜的生活习性和需求进行圈养和放养。给动物提供充分的活动空间、充足的阳光、新鲜空气和清洁的水源。

  4.因养绵羊、山羊和猪等大牲畜时,应给它们提供天然的垫料。有条件的地区,对需要放牧的动物应经常放牧。

  5.牲畜的饲养环境应清洁和卫生。不在消毒处理区内饲养牲畜,不使用有潜在毒性的材料和有毒的木材防腐剂。

  6.通常不允许用人工授精方法繁殖后代。严禁使用基因工程方法育种。禁止给牲畜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措施)。需要治疗的牲畜应与畜群隔离。

  7.不干涉畜禽的繁殖行为,不允许有割禽畜的尾巴、拔牙、去嘴、烧翅膀等损害动物的行为。

  8.屠宰场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要求和食品加工的规定,宰杀的有机牲畜应标记清楚,并与未颁证的肉类分开。有条件的地方,最好分别屠宰已颁证和未颁证的牲畜,屠宰后分别挂放或存放。

  9.在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人为灾害情况下,允许反刍动物消耗一部分非有机无污染的饲料,但其饲料量不能超过该动物每年所需饲料干重的10%。

  10.人工草场应实行轮作、轮放,天然牧场避免过度放牧。

  11.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长激素、生长调节剂和合成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节 奶制品和蛋类生产

  1.得到初乳的仔奶牛可以在出生后12—24小时内断奶。断奶后即可售出或用全脂牛奶喂养三个月后出售。禁止在奶牛生长期内使用激素。

  2.奶处理设备必须达到国家的卫生要求.牛奶中的体细胞年平均含量最大不得超过40万个/ML。奶中细菌总量最大不得超过10万个/ML。建议每月分析一次每头奶牛产奶中约体细胞含量。

  3.采用附录中允许的清洁物质来清洗牛奶设备中的清洁器和奶牛乳房,在完成常规清洗步骤之后,至少再用净水清洗两次.

  4.在无法用附录中允许的措施医治病奶牛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药物对奶牛进行治疗,但所生产的牛奶在12天内不能作为有机牛奶出售(或以所用药物说明书上药物降解期限的两倍时间作为用药奶牛的非有机牛奶生产期)。

  5.有机牛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颁证前一年以及申请颁证期间,奶牛必须用100%经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或其授权机构颁证的有机饲料喂养。新申请颁证的奶牛在用占饲料总数80%以上经颁证的有机饲料喂养10个月后,再用100%的经颁证的有机饲料喂养60天可以成为有机奶牛。有机奶牛生产的牛奶即为有机牛奶。

  (2)在不可抗拒的持殊情况下,经颁证机构批准,常规奶牛经全部用有机饲料喂养60天后生产的牛奶可以考虑颁为有机牛奶,但这类牛奶的生产量,不得超过颁证牛奶全部产量的5%。

  (3)服用过抗生素的奶牛所生产的牛奶,经过检测表明末受污染的可作为有机牛奶。

  6.奶牛的饮用水除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细菌和微生物等方面的标准外,饮用水中硝酸盐(以氮计)的含量不得超过10mg/L。

  7.购买不足一岁的小母鸡,在按照有机生产标准饲养至少4个月后,所下的蛋才能颁作有机蛋。有机蛋不应沾污粪便,不对有机蛋进行常规清洗。

  第四节 温室产品的生产

  1.温室作物生长所需的空气和用水规定与非温室作物生长相同(见附表l、2).

  2.应尽可能地增加温室作物的种类和品种的多样性。

  3.非温室有机作物的生产技术适用于温室有机作物.

  第五节 蜂产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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