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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新余市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 最高奖励5万元

时间:2017/4/21 16:00:29 来源:中国江西网

  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陈化米……说起食品安全,人们脑海里立即就会浮现出上述问题食品。现在,一谈到吃,人们忍不住就会想:究竟什么能放心地吃?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厉打击违法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新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新余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有奖举报。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

  4、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哪些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4、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哪些举报经查实可以奖励: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12315、12331热线为全市公共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新余市各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将陆续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

  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或特别贡献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又办理该案件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5、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安办或有关监管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办法予以奖励。

  举报必须如实举报,若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等级与奖励标准

  1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积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等级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者,提交同级食安委或组织食品安全专家组进行认定。

  2奖励标准与举报等级相挂钩:

  (1)有罚没款收入的,根据一、二、三级举报等级,分别按罚没款收入金额的5%、3%、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没有罚没款收入,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一、二、三级举报等级,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

  (3)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有罚没款收入的,奖励标准按举报等级分别上浮2%,最高不超过5万元;无罚没款收入的,酌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4)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或者无罚没款收入的,给予1万元奖励。

  如何领取举报奖励

  1、食品安全举报案件承办部门自案件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书面通知或公告等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2、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奖励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3、奖励兑现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举报案件、举报人身份、案件处罚情况、奖励标准等。审核认定后应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4、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30个工作日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关于举报保密

  新余市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内容、奖励等情况。新闻媒体通过特殊途径获得举报人信息时应承诺保密纪律,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被举报对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你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请拿起电话举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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