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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解读中国网络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全球先行者

时间:2017/4/21 11:14: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今日,2017国际食品安全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出席会议并对中国网络食品安全法规政策作出解读。胡锦光认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办法》的实施昭示了以平台为抓手的社会共治治理理念,将其设定为被监管者和管理者的角色,为中国网络食品治理迈出积极的一步。由于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实现上述共治理念的机制。

胡锦光指出,网络餐饮经营存在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立法回应和执法进展,胡锦光总结出三个特点:第一,网络食品安全立法的渐进性。第二,网络食品安全立法的精细化。第三,食品领域安全监管的特殊性。

2015年是中国互联网及网络食品安全治理非常重要的纪元年。胡锦光表示,《食品安全法》新法提出所谓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这一个概念,标志着网络食品正式纳入食品安全法上位法进行监管。新法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设定了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其许可证、发现违法行为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四大义务。未能履行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胡锦光对此做出了解读: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第一、这里的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且是附条件的,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指的是平台按照消费者的主张或者按照自己先前的承诺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可以向入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追偿。附条件指的是平台未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也就是平台未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注意义务。第二、平台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既包括侵权赔偿责任,也包括违约赔偿责任。第三、本制度设计直接承袭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又一定程度比此法更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独有的张力。消法规定的是,在平台未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而《食品安全法》则语气更为坚定,消费者享受“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也就是后者要求平台未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当平台赔偿后,可以追偿,这是另外一回事。

由于平台的第三方性,更多是间接侵权,对平台惩戒力度有限,当然这种设计客观上,不给平台创设过重义务,有利于中国互联网做大做强。

另一方面,平台未履行义务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财产罚和资格罚等处罚。其中资格罚包括吊销平台相关许可证,也就是说如果情节严重,平台可能无法继续营业。胡锦光表示,这是因为中国营商环境诚信信用还较为薄弱,加重平台的行政责任有利于提升平台履行一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从而达到网络食品安全治理。

胡锦光认为,中国成为全球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先行者,但对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监管、网络家庭厨房和跨境食品电商三大难点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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