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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第68期)

时间:2021/12/3 14:00:07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和饮料共22大类食品1077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5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莒南县盛海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二)市北区涵禾园果蔬店销售的豇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三)李沧区赵相雨果品行销售的梨,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四)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五)山东黑马农贸批发市场西区蔬菜棚5-7号陈红亮销售的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文登区张洪波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曹县王蕊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线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博山区珍果源超市经营部销售的橙,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周村萌玉百货商店销售的姜,噻虫胺和噻虫嗪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肥城市潮泉盈泉超市销售的鲜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一)日照市岚山区凯琪果蔬店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二)郯城县庆环蔬菜批发经营部销售的甜椒,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十三)济宁市任城区刘强蔬菜商行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河东区欧惠便利店销售的标称为宁波市江北亲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心地瓜干(红薯干),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市江北亲友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沂南县黎明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正阳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禹州市郭连镇南方食品厂生产的名嘴1哥(大片面筋),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沂南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果蔬及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香高钙黑芝麻糊,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冠县琛璐购物商城销售的标称为济南黄老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老泰肉花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生物毒素问题

平邑县欢乐购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济宁皇营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皇营坊烘烤花生,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六、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城西农贸市场王立成销售的爬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福山区清洋国峰海鲜经销处销售的螃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宁津县龙沣海鲜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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