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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第8期)

时间:2021/8/17 14:51:07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甘市监通告〔2021〕第8期总第67期

近期,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在甘肃省范围内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酒类、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等8大类食品1233批次样品,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酒类、肉制品4大类食品中的16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兽药残留超标、检出非食用物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超标、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兰州、酒泉、武威、白银、定西、平凉、庆阳、临夏、兰州新区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庆城县百全鲜肉店销售的前腿肉(猪肉)(抽样日期:2021-3-18),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白银区海琴大肉店销售的猪后腿肉(猪肉)(抽样日期:2021-3-23),其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白银市白银区大刚肉店销售的猪肝(抽样日期:2021-3-22),其中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庄浪县柳洋洋鲜肉店销售的乌鸡肉(抽样日期:2021-3-25),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安宁生胜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5-25),其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非食用物质检出问题

(一)七里河区江家豆腐店销售的扁豆芽(抽样日期:2021-5-31),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兰州新区东红蔬菜门市部销售的扁豆芽(抽样日期:2021-6-1),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临洮县大队长主题火锅店销售的油饼(油炸面制品)(生产日期:2021-4-3),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甘肃农垦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條山大曲白酒(生产日期:2020-7-31),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甘肃农垦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标称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河州春天下财富酒(生产日期:2020-7-9),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真菌毒素超标问题

(一)兰州新区蜀都川味王餐饮店销售的油炸花生米(抽样日期:2021-03-16),其中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甘肃银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油炸花生(自制)(花生及其制品)(抽样日期:2021-03-24),其中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白银市白银饭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油炸花生(自制)(抽样日期:2021-03-26),其中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标称金塔县胡杨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胡杨春酒(生产日期:2020-12-28),其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金塔县胡杨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胡杨春原浆液酒(生产日期:2020-11-18),其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武威锦绣宜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叭叭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鸭排(生产日期:2020-8-28),其中总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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