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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贝“无色素”月饼被多个职业打假人盯上!高院再审撤销“十倍赔偿”

时间:2019/8/27 12:30:5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湘江

  知名餐饮品牌“西贝”,没想到它的“无色素”月饼,竟然会被职业打假人盯上,惹出了不少官司。

  1

  “西贝”月饼

  包装正面标称无色素

  背面配料表中有色素

  购买者起诉主张“退一赔十”

  2017年9月15日,刘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科丰桥“西贝”店购买了西贝杂粮月饼(六粒装)10盒,单价268元,总价2680元。

  月饼外包装正面标称“无色素、无香精、无防腐剂”,但背面配料均标注饼皮中有食品添加剂(胭脂树橙)。标称生产商名称为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店方发放的月饼宣传单上的宣传语也标称“无色素、无香精、无防腐剂”。

  刘某查询发现“胭脂树橙”为色素,所购月饼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久,刘某将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告上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退一赔十”。

  2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

  西贝杂粮月饼标签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判令西贝“退一赔十”

  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向法院提交了西贝杂粮月饼的检测报告,以证明涉案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西贝杂粮月饼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标签通则》中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胭脂树橙又名红木素、降红木素,功能为着色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7年9月的西贝杂粮月饼广告中也强调“无色素”。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食品在包装正面醒目位置标示无色素,但在包装背面标注的配料表中却显示含有添加剂色素胭脂树橙,且未标明具体含量,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上述情况通过外观即可判断,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明知,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8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主张:判令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货款2680元,承担十倍赔偿责任26800元;刘某退还所购月饼。

  3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

  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食品药品质量纠纷

  不支持以购买者身份为由抗辩

  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西贝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提出的刘某未受到实际损害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提出的刘某系职业打假人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6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

  商家已提供证据证明

  涉案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西贝方面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院再审查明:2017年9月15日,刘某在西贝科丰桥店分两次共购买了“有机礼盒六粒装”月饼共30盒。刘某曾就涉案食品以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北京市高院再审认为,涉案食品标签确有不实之处,故刘某要求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是否应十倍赔偿是案件的焦点问题。

  北京市高院再审认为,胭脂树橙作为一种天然色素,允许在食品中添加,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向法院提交的检测报告已经证明涉案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能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北京市高院再审认为,刘某一天之内在同一家门店购买30盒涉案食品,此后以标识错误,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可见其对涉案食品标签、标识十分关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标识瑕疵,不会对刘某造成误导,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日前,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撤销二审及一审作出的“退一赔十”判决,改判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货款,刘某退还所购货物。

  5

  多位职业打假人盯上

  西贝“无色素”杂粮月饼

  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

  盯上西贝“无色素”杂粮月饼的职业打假人并非只有刘某一人。据《中国消费者报》了解,针对2017中秋节西贝“无色素”杂粮,除了刘某外,还有两位职业打假人分别对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北京西贝莜面村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了多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其中只有一例二审胜诉,目前尚不知西贝方面是否申请起再审。

  《中国消费者报》查阅相关判决书,看到有关法院认定的以下事实:

  2018年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对北京西贝龙之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慈云寺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西贝杂粮月饼(净含量:480克),产品外包装标注“无色素”,配料中标注有食品添加剂(胭脂树橙),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76元、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贝公司、被告西贝右安门店在诉讼过程中,认可涉案食品为了更加美观而使用胭脂树橙描画了图案。

  8月22日,记者登录“西贝网上商城”发现,其月饼广告宣传内容中不再有“无色素”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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