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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肉贴两标签 消费者状告超市

时间:2018/11/26 9:20:02 来源:贵阳晚报 黄宝华

  眼见销售的五花肉快要过期,超市方加贴新的标签“延长”其保质期卖给消费者。消费者发现后,向超市方面提出10倍赔偿。对此,超市方面又称系“打码器设置失误”导致。最后经法院调解,超市方面支付4倍多的赔偿金。

  今年10月28日,家住余庆县的市民李某,在当地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五花肉和腊肉,共计794.3元。拿回家后,李某仔细查看发现,五花肉上的食品标签包装日期为2018年8月16日,到2018年11月15日便过了保质期。

  “但是该食品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却显示,该五花肉生产于2017年11月8日,保质期为常温下6个月、0-5℃条件下1年。”李某说,这意味着,该五花肉即使是在0-5℃条件下保存,也将于2018年11月7日过期,而超市方面在肉上加贴标签,则将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了8天。

  李某还发现,自己所购买的腊肉,也存在加贴标签、保质期与实际的保质期不符现象。李某认为,超市在已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上加贴虚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规定,也混淆了消费者对产品的甄别,于是向余庆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794.3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7943元。

  对此,超市方面则称这两种食品按照原包装显示的保质期“并未过期”。之所以加贴标签是称重销售之需。对包装上日期与标签日期不一致的现象,超市辩称是“打码器设置失误所致”,不是有意混淆。

  但对超市的这一说法,李某并不认可,并认为对方是在故意狡辩。余庆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经调查,认定了超市确实存在贴假标签销售食品的事实。

  经法官与超市方沟通,对方最终承认在已有标签的商品上加贴打码标签,存在工作上的失误,愿意对原告进行适当赔偿。

  11月23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超市方面向李某当庭支付赔偿款3500元,涉案食品由法庭当场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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