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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黑鱼不仅被判刑 还要公开道歉和罚款10倍

时间:2018/11/18 12:15:34 来源:法晚网 刘艺龙

     日前,浙江温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鱼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柳等2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检察机关提起的在温州市级媒体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涉案黑鱼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688元等诉讼请求全部得以实现。据了解,该案是温州地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2017年7月7日,林某柳水产店内待售的黑鱼因被检测出含有“孔雀石绿”成分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告知上述检测结果后,该水产店在明知上述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向原经销商进购黑鱼予以销售,且在进货时未查检水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同年9月14日,该水产店内待售的黑鱼再次被检测出仍含有“孔雀石绿”成分,被抽检的同批黑鱼共对外销售48.8kg,销售价款共计1268.8元。经温州医科大学专家出具咨询意见,“孔雀石绿”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慢性危害。

  林某柳水产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鱼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无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以案释法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食品经营者的首要义务就是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而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不仅是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确保进货销售食品质量合格的最有效途径。

  本案中,林某柳水产店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加重违法成本,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时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有利于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达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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