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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法治思维治理食品安全谣言

时间:2018/7/25 9:56:41 来源:中国医药报 王伟国

  食品安全谣言的生成、传播和泛滥,不仅会给公众带来“安全焦虑”,也会对食品行业、产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治理食品安全谣言,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培育市场化、社会化的多元力量,引入多种机制和手段,特别是要注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食品安全谣言治理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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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谣力度不断增强

  自2015年起,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连续3年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评选活动,每年都有关于食品安全谣言方面的事件入选。由此可见,对食品安全谣言的治理一直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

  2015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之一是“企业、政府和行业联盟向食品网络谣言开战”。2015年,“娃哈哈饮料含有肉毒杆菌导致白血病” “康师傅方便面使用地沟油” “肯德基使用六翅八腿怪鸡”等谣言通过微信、微博流传甚广。当年8月28日,在国家网信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农业部及新华社支持下,新华网联合食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行业工作者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食品辟谣联盟。

  2016年5月3日上午,温州艾德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号“微温州”及其他两个公众号发布了一则题为《刚刚发生,鹿城、瓯海、龙湾、洞头都传疯了!》的所谓“激素猪肉”视频,造成了当地市民一定程度的恐慌。5月5日,公安部门作出对责任人陈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该案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浙江省查处的首例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案。有关执法部门科学界定、及时辟谣并依法查处,取得了较好成效。

  2017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对网络食品安全谣言及时组织辟谣,严厉惩处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要求各级网信、通信主管部门督促网络运营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2017年,网络上流传的“塑料紫菜”“棉花肉松”“塑料大米”等谣言的造谣者均已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如“塑料紫菜”的造谣者王某某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

  综合施策凝聚合力

  我国不仅拥有最为庞大的食品安全利益共同体,而且拥有最迅猛扩展的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群体。早在2013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高,舆论燃点低,一旦出问题,很容易引起公众恐慌,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再加上有的事件被舆论过度炒作,不仅重创一个产业,而且弄得老百姓吃啥都不放心。”这段话不仅生动地点明了食品安全事件的特点,而且指出了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需要高度重视舆论的影响力。

  目前借助互联网、自媒体等平台,舆论影响力迅速扩大,依靠传统思维回应社会关切的方式受到极大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民意表达呈现了勃发的态势,食品安全谣言的传播变得轻而易举,甚至变本加厉。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既要应对“真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要应对“假的”食品安全问题,治理难度可想而知。唯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治理。因此,联合各界力量,共同应对虚假信息和谣言成为当今中国食品安全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法治实现精准治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食品安全谣言的治理问题上,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既让人民群众感知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温度,又让造谣、传谣者感受到法律严惩的力度,实现治理的精准化。

  一是落实好《食品安全法》关于开展科普工作和风险交流工作的规定。在复杂的社会问题中,没有任何一个问题的利益相关者超过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媒体关于假货的报道较多,在消费者的脑海中容易形成国内产品假货横行的印象;另一方面,公众普遍缺乏辨别能力,食品安全方面的谣言借助网络传播影响广泛。许多消费者对谣言采取“宁愿信其有”的态度,表面上,这是个令人失望的现象,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又是一个很好的工作切入点。相较于其他领域,在主体关注和参与层面上,食品安全领域具有天然的优势,社会共治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我们可以结合现阶段的特点,从治理食品安全谣言入手,开展好科普宣传,做好风险交流工作;同时对于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更加有效治理。

  二是建立谣言认定机制。建议专门规定食品安全谣言的审查、认定程序,通过权威机构和人员对不实信息进行系统梳理,分类处理。对于初步认定为谣言的,逐一指出其谬误之处,并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严格程序、公开论辩、逐一辩驳后,最终确定为谣言的,要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借助各种媒体传播。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交流信息、不断形成共识的过程。

  三是运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目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明确了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电信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均规定,利用互联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应当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此外,《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犯罪论处。《食品安全法》也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个人和媒体规定了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对于经过严格程序和权威机构确定为谣言的,应该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追究谣言编造者、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四是高度重视与特定地域或具体对象无直接联系的虚假信息和谣言的治理。实践中,许多已经多次辟谣的信息仍然反复传播,却鲜被查处。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这些信息不与特定地域或具体对象直接联系,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方,也就没有现实的权利主张者。对此,针对不与特定地域或具体对象直接联系的虚假信息和谣言,有必要借助专门的认定程序和机制,与现有关于谣言或虚假信息规制的法律法规对接,积极有效应对。

  令人欣慰的是,《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食品安全谣言的认定标准:“凡没有事实根据或者缺乏科学依据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均可判定为食品安全谣言。”这对于查处针对不与特定地域或具体对象直接联系的虚假信息和谣言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意义重大。同时,该通知规定了针对此类谣言的处理机制,建议在该通知实际执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谣言的认定机制,进而转化为相应的立法,从而发挥更大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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